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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地的電子簽章法規

10 分鐘閱讀

2025年3月25日

電子簽章法為何如此重要?

您必須確認自己或客戶透過電子方式簽署的所有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護自己和組織;與本地組織共事時,這點或許不難做到,但是當您與位於別州,甚至是別國的組織合作時,真的能夠如此順利嗎?

一般而言,制定電子簽章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您與企業合作夥伴的安全。瞭解電子簽章法以及這類法律對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簽訂合約的適用情況,有助於處理國際規模的法律業務。

以美國和歐盟為例,制定電子簽章規範是為了確保透過電子方式簽署的協議與手寫簽署的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然而,並非所有國家/地區對電子簽章都採取相同的做法,因此在詳細介紹各個國家/地區的電子簽章法之前,必須先闡明不同的電子簽章法類型。

全球 3 種電子簽章法

若將全球的電子簽章法加以比較,可發現各地相關法規基本上可分為三種類別:極簡、兩階層、規範。

1. 極簡或放任型電子簽章法

這類型法律幾乎在各種情況下都允許使用電子簽章,例外狀況相當稀少。極簡型法規為參與者提供的安全性最高,而且比起其他類型的電子簽章法,適用的範圍也更廣泛。

這類型法律通常保持技術中立,也就是無論透過哪種方式電子簽署文件,電子簽章一律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採用極簡型電子簽章法的國家/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和紐西蘭。

2. 規範型電子簽章法

規範型法律是最嚴格的電子簽章法類型,如未使用適當的技術簽署文件,便難以符合法規標準,因為這類型法律對於在線上建立與簽署協議的方式都有特別規定。

這些法律對文件簽署方式有技術要求。規定性法律規定了您需要使用哪些流程和技術才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簽名。

規範型法律是最少見的電子簽章法,目前僅有數個國家/地區採用,例如巴西、印度、以色列和馬來西亞。

3. 兩階層電子簽章法

兩階層法律結合極簡型與規範型法律,因此可能有些難以掌握。

如同極簡型法律,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兩階層電子簽章法便允許並接受在私人協議中透過各種形式簽署的電子簽章;但兩階層法律又與規範型法律一樣,會規定特定類型的合約必須採用哪些簽署流程和技術。

許多歐洲國家、中國及南韓都採用兩階層電子簽章法。

14 個國家/地區的電子簽章法

所有需要簽署的重要文件都必須遵循法律規範才能獲得妥善保護,尤其是在一方或多方當事人來自其他國家/地區的情況下。

美國

 

適用法律

  • 《全球及跨州商務電子簽章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簡稱 ESIGN 法)
  • 《統一電子交易法》(The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UETA)

概要

在美國,聯邦和州層級都有電子簽章法。根據 2000 年的聯邦 ESIGN 法,電子簽章一般都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9 年的《統一電子交易法》(UETA) 針對州層級的電子簽章法制定了更詳盡的法規。目前美國 47 個州、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各和美屬維京群島均已採用 UETA。

財產移轉和遺囑等部分法律通知可能不適用 ESIGN 法與 UETA。

重要須知

美國大多數案例會依據 ESIGN 法與 UETA 將電子簽章視為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證據力。

阿根廷

 

適用法律

  • 2001年《數位簽章法》(Digital Signature Law)

概要

自2001年《數位簽章法》頒布以來,電子簽名在阿根廷被視為有效。無論何時需要有效簽名,只要雙方同意,電子簽名就可以滿足要求。

重要須知

阿根廷僅採用單一法律,並簡單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在大多數情況下電子簽章都具有法律效力。

澳洲

 

適用法律

  • 1999 年《電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概要

澳洲的電子簽章法律受到 1999 年《電子交易法》的規範。與美國相關法律一樣,澳洲的電子簽章法也屬於「極簡型」,因此幾乎所有類型的交易都可以使用電子簽章。《電子交易法》於 2011 年進行修訂,擴大對澳洲企業和消費者的保護範圍。

重要須知

根據《電子交易法》,法庭會採納所有類型的電子簽章,不過在公民身分和移民相關案例中,澳洲法律不接受電子簽章。此外,各州的法律可能也會影響家事法和不動產案例的電子簽章效力。

加拿大

 

適用法律

概要

在加拿大,聯邦和省層級都有電子簽章法。

就省而言,自從 1999 年制定《統一電子商務法》(UECA) 開始,電子簽章便已受到認可。目前加拿大有九個省已採用 UECA。

2004 年,聯邦層級也依據《個人資訊保護及電子文件法》(PIPEDA) 接受了電子簽章。PIPEDA 允許幾乎所有類型的合約使用電子簽章,且將其效力視為與手寫簽名同等。

重要須知

加拿大將電子簽章視為與手寫簽名具有相同可靠性和法律狀態。特定家事法案例 (遺囑、信託、離婚) 與不動產交易不適用 PIPEDA。

中國

 

適用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概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國接受且可使用電子簽章,但中國法庭系統依然非常重視紙本文件。為了讓協議在法庭中站得住腳,各方當事人必須呈交電子紀錄,以證明經過簽署的協議確實存在。

重要須知

根據中國的法律,電子簽章視為有效,但不一定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與政府相關的案例中。

歐洲聯盟

 

適用法律

  • 《電子身分識別、驗證與信賴服務規章》(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uthent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eIDAS)

概要

27 個歐盟國家的電子簽章法均由《電子身分識別、驗證與信賴服務規章》(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uthent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eIDAS) 規範。由於 2016 年制定了 eIDAS,歐洲國家現在才能免除花費在驗證程序上的時間和資源,於跨國協議中使用電子簽章。

eIDAS 適用於整個歐盟地區,包含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和瑞典。

重要須知

eIDAS 的頒布使整個歐洲的電子簽章法規得以標準化,免除需要耗費大量資源的驗證程序,進而省下許多時間和金錢。

香港

 

適用法律

  • 《電子交易條例》(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ETO)

概要

《電子交易條例》(ETO) 於 2000 年制定,並於 2004 年更新,授予電子簽章與手寫簽名同等的法律價值。在部分案例中,各方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數位協議的存在及有效性。此外,與香港政府相關的交易必須提供經註冊認證機關公證的進階電子簽章。

重要須知

根據香港 ETO,在商務及消費者協議中,標準電子簽章一般具有與手寫簽名相同的法律狀態。

日本

 

適用法律

  • 《電子簽章及認證業務法》(The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Certification Business Act)

概要

根據 2000 年的《電子簽章及認證業務法》,電子簽章於日本具有法律效力。日本的階層式電子簽章法聲明電子簽章在許多情況下等同於手寫簽名,不過有時必須獲得政府核准實體的認證。

重要須知

除了特定政府交易及公證外,法庭會根據日本相關法律採納電子簽章,且電子簽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墨西哥

 

適用法律

  • 《聯邦商務法規》(The Federal Commerce Code)

概要

墨西哥於 2003 年根據《聯邦商務法規》將電子簽章合法化,同意數位協議中的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僅有極少數例外狀況。

重要須知

在大多數情況下,電子簽名在墨西哥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墨西哥法律,電子簽名有兩種類型:標準型和高級型。這兩種簽名類型在法庭上的處理方式類似,但高級電子簽名必須遵守更嚴格的要求。

紐西蘭

 

適用法律

  • 《電子交易法》(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ETA)

概要

在紐西蘭,電子簽章受到 2002 年《電子交易法》(ETA) 的監管。

幾乎在所有情況下,ETA 都將電子簽章視為與手寫簽名同等。ETA 還概述了使用紙本協議時不需手寫簽名,但若改用數位協議便須提供電子簽章的特別情形。

重要須知

只要符合指定條件,紐西蘭法庭就會將電子簽章視為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

挪威

 

適用法律

  • 2001 年《電子簽章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Act)

概要

挪威自 2001 年起同意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挪威的階層式電子簽章法認可標準電子簽章、進階電子簽章和合格電子簽章。

儘管挪威並非歐盟會員國,其電子簽章法大抵還是遵循歐洲電信標準協會 (ETSI) 所建立的指導方針。不過進階及合格電子簽章的規定則由挪威國王正式制定。

重要須知

挪威認可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挪威的階層式電子簽章法,特定類型的文件須提供符合額外標準的進階電子簽章,或是經核准認證組織認可的合格電子簽章。

南韓

 

適用法律

  • 《數位簽章法》(The Digital Signature Act)
  • 《韓國電子簽章法》(The Korean Electronic Signature Act,ESA)

概要

南韓在 1999 年制定《數位簽章法》後將電子簽章合法化。《數位簽章法》為電子訊息和電子簽章的安全性提供了基本架構,並聲明不得只因合約或簽章為電子形式便將其駁回。

《韓國電子簽章法》(ESA) 則為「電子簽章」提供了廣泛定義,說明電子簽章不限使用媒體,也沒有特定技術要求,讓虛擬建立及簽署合約變得相對容易。

重要須知

在南韓,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可採納且可執行。

泰國

 

適用法律

  • 《電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概要

泰國採用兩階層電子簽章法。根據 2001 年的《電子交易法》,手寫簽名不再具有必要性,而電子簽章可擁有法律效力。不過,法庭只會認可合格電子簽章;換句話說,與泰國企業或客戶簽署的數位協議必須符合特定資格,法庭才會將其視為有效。

重要須知

泰國允許使用電子簽章,但遵循兩階層法律模式,對電子協議和簽章均有額外規定。

英國

 

適用法律

  • 2000年電子通訊法
  • 2002 年《電子簽章法規》(Electronic Signatures Regulations)

概要

英國的電子簽章法隸屬於 2000 年的《電子通訊法》(ECA 2000) 與 2002 年的《電子簽章法規》。ECA 2000 涵蓋所有與線上交易以及電子簽署合約相關的法規,《電子簽章法規》則定義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

在英國,除了少數例外狀況,電子簽章皆為可採納、可執行,且能可靠用於企業交易。

重要須知

如同美國、加拿大,以及上述許多國家/地區,英國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都認可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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